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姜利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1-13 15:31: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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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姜利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06民终2812【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于慧孙晓薇衣振国【审理法官】于慧孙晓薇衣振国【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姜利华【当事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姜利华【当事人-个人】姜利华
【当事人-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李晓玲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平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李晓玲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平李晓玲【代理律所】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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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姜利华
【本院观点】201410月万华化学公司老厂区异氰酸酯装置停产,双方当事人2015年产生争议,一审中双方已就姜利华原工作的铁运车间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姜利华主张即使厂区搬迁新厂区仍然需要铁运车间,可见姜利华也意识到其原工作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410月万华化学公司老厂区异氰酸酯装置停产,双方当事人2015年产生争议,一审中双方已就姜利华原工作的铁运车间是否存在产生争议,姜利华主张即使厂区搬迁新厂区仍然需要铁运车间,可见姜利华也意识到其原工作的工作岗位已不存在。二审中双方争议核心也是姜利华是否能恢复原工作岗位,从姜利华提供的证据看,其也是认为万华化学公司的新厂区有铁运车间,如本案仍判决恢复姜利华铁运车间业务员工作岗位,一是姜利华原工作地点和岗位已不存在,无法恢复,二是按姜利华主张新厂区有铁运车间,在新厂区安排工作岗位,这实际是新的劳动关系的确认,超出本案审查范围。双方产生争议至今已过多年,强行恢复姜利华铁运车间业务员工作岗位,必然引起更多纠纷,与民事诉讼化解纠纷,平息社会矛盾的初衷相悖。
本案中,双方就万华化学公司老厂区搬迁后
姜利华工作岗位安排产生争议,致使姜利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一审认定万华化学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并判决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姜利华的权利已得到保护。万华化学公司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至于姜利华具体工作岗位,万华化学公司应根据现在公司实际情况,给姜利华安排不低于原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和待遇的工作岗位,从而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平稳履行。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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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7e725ac1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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