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财乡管财务管理制度学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0-04-11 09:15: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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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村账乡代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村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08〕8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的通知》(张政办发〔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村账乡代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居)级资金的概念

村(居)级资金是指所有上级财政安排和使用财政性票据取得的所有村(居)收入以及其它渠道收入。具体包括:集体统一的经营收入、村(居)级各项承包收入、“一事一议”资金、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财政补助资金、集体积累资金、归还的应收款及欠款、借款及贷款、各种捐助资金、变卖资产收入、其它资金收入等。

二、管理机构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全村(居)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农经站负责全村(居)级财务审计。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加以落实。

(四)全区村(居)级资金及财务管理实行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经管站协助管理。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村(居)资金收付工作,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各村(居)的会计核算工作。

(五)村(居)设立报账员,负责编制村(居)级收支计划,办理与乡镇财政所的报账和对账,负责票据的开立、缴销、款项的缴存和村(居)级财务公开,及时将收支凭证交经管站村账会计核算记账。

三、会计核算

(一)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应分村(居)建账,按村(居)核算,实行统一管理。

(二)各级财政对各村(居)资金的拨付,由各村(居)向乡镇财政所报账支出,村级使用的所有资金统一由乡镇经管站集中核算。

(三)各乡镇经管站应在村(居)委会进行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向各村(居)委会等部门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数据。

(四)各乡镇经管站的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账户管理

(一)各村(居)级由乡镇财政所在当地信用社开设 “统一账户”,村(居)级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乡镇财政所“统一账户”中监督、管理。

(二)村(居)级各项资金由乡镇经管站分村(居)组织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村(居)级资金。

五、收入管理

(一)村(居)级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村(居)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二)村(居)级收入必须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由村(居)报账员及时足额存入乡镇财政所“统一账户”。

(三)村(居)级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等农村公益事业需要以“一事一议”等方式向农民筹资筹劳的,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六、支出管理

(一)村(居)级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居)财务支出由报帐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到乡镇财政所报账。各村(居)级的各项财务开支,均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账。

1.开支1000元以内的,由村(居)财务管理负责人审批(报账时有经办人、证明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2.开支1000元以上及购买单一或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其他物品、兴办公益性建设项目等大额开支,报支时须先由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民主理财章后再由村(居)财务管理负责人签字(每张单据上应有村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有经办人、证明人和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中5000元以上的各种公益性建设项目支出应当事先经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核后方可开支。

3.5万元以上的公益性建设及1万元以上的村(居)采购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程序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拟定好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严格村(居)级各项开支标准,控制公务费支出。区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村(居)级各项开支标准由村(居)委会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核后执行。

1.各村(居)应有计划地使用本村(居)资金,及时申请用款计划。村(居)级支出计划必须首先保证村(居)党员、村(居)组干部误工补贴和日常办公经费的需要。

2.村(居)组干部误工补助,由村(居)组代表会议议定后,再由村(居)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审定盖章及村级财务管理负责人签字后造表发放。

3.村(居)组干部因公出差,差旅费标准参照本乡镇工作人员出差的报销标准执行,乡内办事不得报销车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开会或受村(居)委派参加学习培训,举办单位已安排食宿的,不补生活费和住宿费,学杂费可据实报销。

4.村(居)级办公经费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但总额不得超过村(居)自有收入总额的20%。

(三)各乡镇财政所应严格依据批单和材料明细单办理款项支付。支出单据应本着合法合规的原则取得,对大额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使用税务发票,对零星小额的支出使用规范的报账凭证等作为支出原始凭证,不得无据付款。

(四)各村(居)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两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原则上不再受理。

(五)各乡镇财政所应据实核定村(居)级备用金数额,备用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对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七、票证管理

(一)村(居)级收入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二)村(居)级收款收据应由村(居)报账员向乡镇财政所申请开立。村(居)级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存入乡镇财政所的“统一账户”。

(三)村(居)级缴存各项收入后,乡镇财政所凭银行的现金缴存单或银行进账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票据核销。

八、财务公开

(一)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村(居)级财务实行联合审核。

(二)村(居)级财务每年至少要向村(居)民进行一次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的重点是年度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资产、负债、代收代缴款、化解债务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九、债权债务管理

(一)村(居)级债权债务,由各村(居)享有和承担,村(居)级应当定期清理、催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每年至少催收一次,并取得债务人签收的回执。

(二)乡镇经管站负责村(居)级债权债务的管理核算,每月向村(居)抄送报表,每年以村(居)为单位向群众公示一次。

(三)村(居)级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不得随意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居)集体借债、贷款搞建设;不得借款垫缴各类税费和进行达标升级活动所需的费用。

(四)对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各村(居)一律挂账,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尾欠要依法组织清收。不得通过抵扣国家对农民补贴资金的方式清收农业税尾欠和其他农户欠款。

十、资产和收益管理

(一)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督促村(居)级加强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二)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价值1000?5000元的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5000元以上资产的处置还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审核后方可执行。

十一、稽核监督

(一)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乡镇经管站行使对村(居)级会计账务的稽核权。乡镇财政所负责村(居)级资金的收支审核。

(二)区财政局、区农经站不定时抽查相关财务帐目。

十二、财务清理和会计档案保管

(一)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应定期与村(居)级对账,对村(居)级财务收支进行清理。

(二)会计档案、资料由乡镇财政所保管;凭证、账簿由经管站负责归档整理和保管。

十三、财务责任

(一)严禁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居)级资金。对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居)级资金 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村(居)级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违反规定平调、挪用村(居)级资金的,由区财政从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的财政拨款中扣回归还给村(居)。

十四、各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要切实加强服务,牢固树立为村(居)服务的意识,保证村(居)方便、及时、足额、合法用好用实所有资金,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十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11fcec4b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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