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离职聚餐通知
【篇一:员工集体聚餐通知】
员工集体聚餐活动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丰富公司员工的娱乐生活,加强公司的文化建设,提高公司凝聚力;公司决定借假期来临之际,组织全体员工集体聚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14年03月14日下班后
二、地点:皇岗村
三、参与人员:全体员工
四、流程:
1、公司员工集体聚餐
2、ktv唱歌活动
备注:希望大家踊跃参与,若特殊情况下,可提早离场。
行政部
二o一四年三月十日
【篇二:聚餐通知】
xxxxxxxx有限公司电话:传真:
行政人事【2013】011号
聚餐通知
各位同仁:
为了庆祝公司外贸部成立,以及业务部4月份成功出单,因此公司组
织全体办公室人员今天晚上聚餐。希望各位同事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聚餐地址:萍缘湘味王 韶山房;
聚餐时间: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6:30
请各位同事准时出席,不得缺席!
特此通知!
xxxxxxxxxx有限公司行政部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通知发文方式:文本、邮件
主送部门:
抄 送:总经办
部门名称:人事行政部 拟稿人:审核: 批准: 2013年4月19日星期五发布 地址:
【篇三:乐捐管理制度】
奖励乐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遵章守纪观念,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更好地规范公司及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的配套文件,对于公司各项业务开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影响效果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三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乐捐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员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又要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分类及奖励乐捐原则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有行为规范类、管理操作类、经济效益类三大类;
第六条 奖励乐捐原则分为标准原则、依据原则、及时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
1、标准原则:奖励乐捐的标准是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幅度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要求给予相应乐捐;
2、依据原则:奖励乐捐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3、及时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励乐捐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励乐捐必须及时;
4、公开原则:为了使奖励乐捐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励乐捐结果必须公开;
5、公正原则:为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奖励乐捐制度必须公正。
第三章 乐捐基金管理
第七条 乐捐基金来源:
1、员工乐捐款项所得;
2、公司拨付的专项乐捐款项,由财务部按时统计员工乐捐款项后请示总经理具体拨款金额。
第八条 管理职责:
1、行政部是公司员工奖励乐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的奖励乐捐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调查核实工作,并负责对有争议的奖励乐捐决定进行裁决;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的奖励乐捐制度补充制定本部门的奖励乐捐实施细则,对本部门员工奖励乐捐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乐捐基金的使用:
1、乐捐款项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为原则;
2、全部乐捐款项由财务部负责代为保管,由行政部发起使用。主要用于员工活动、拓展培训、部门聚餐等费用开支;
3、员工奖励费用由公司支付,不列入乐捐基金支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旅游等;
2、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3、荣誉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嘉奖通报全公司并一次性奖励50元—200元。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能及时发现上道工序的不符合品,未造成批量质量问题使正常生产不致受到较大影响者;
4、品行端正、拾金不昧、忠于职守,热爱工作,在员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
5、工作表现良好,当月无迟到、早退、旷工及请假者;
6、其他对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7、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记功通报全公司并一次性奖励200元—500元。
1、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2、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3、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4、连续三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5、以优质的服务,受到宾客称赞,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6、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7、全年累计获嘉奖五次者。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并一次性奖励500元—1000元。
1、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者;
2、在管理和业务上大胆创新,勇于开拓,给公司带来重大效益者;
3、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第九条第1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4、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5、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6、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第十一条 其他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指对员工在专项事件优异所进行的奖励,包括当月优秀员工奖、服务质量奖、年度优秀员工奖、年度优秀管理者奖、金点子奖、开源节流和其他特别奖励等。
第四章 乐捐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乐捐标准:
1、检查员工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称为违纪过失;
2、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称为责任过失;
第十三条 乐捐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处乐捐款10元—20元/次。
1、未按规定佩戴厂牌、穿着服装或佩戴安全防护措施者;
2、在禁烟场所、生产作业区域吸烟者;
3、上班时间因私事擅自离岗外出者;
4、同事间互相谩骂、说脏话、粗话者;
5、公司会议参会人员迟到、早退者;
6、擅自调换宿舍或留宿他人者;
7、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者;
8、在食堂就餐,乱倒饭菜者;
9、乱扔杂物,破坏环境卫生者;
10、私自挪动消防设施者。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也视为违纪,处乐捐款20元—40元/次。
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3、下班后所辖区域卷帘门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本部门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5、部门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打架斗殴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主管领导者;
6、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7、未经允许,私自翻阅公司机密文件、报表或技术资料者;
8、本部门员工,一周内有5人次(含)被查处违纪者。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处乐捐款40元—100元/次。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3、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5、酗酒上班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影响工作者;
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7、多次不遵守考勤制度代打卡者;
8、工作考核中未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有偏袒行为者;
9、违纪达5次(含)者。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处乐捐款100元—200元/次。
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嘻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4、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5、未经许可带出资料或泄露机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害者;
6、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
7、虚报业绩、对工作失误或重大责任及其他工作事件隐瞒不报者;
8、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者;
9、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处乐捐款200元—500元/次。
1、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3、因个人原因致工作失误造成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损失者;
4、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5、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者;
6、其他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传唤、拘留、逮捕者;
7、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十九条 员工有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并处乐捐款500元—1000元/次。
1、玩忽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5万元(含)以上)者;(公司同时保留要求赔偿责任);
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5、在工作时间内赌博者;
6、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故意泄密或者出卖公司秘密造成较大损失者;
8、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11、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者;
12、第二次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13、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4、在职期间负有刑事处分者;
15、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严重损害公司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6、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两次者。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年度犯有记过以上处分者,可以并处降职或撤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车间,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劳动纪律管理的具体规定,报行政部制定相应的违纪行为标准及相应的乐捐措施。
第五章 奖励乐捐流程
第二十二条 员工符合奖励乐捐标准,必须由部门主管提出填写《奖励通知单》或《乐捐通知单》,交行政部审核无误后,一联由行政部保管留存,一联交财务部核算,于当月工资中发放(扣除)。
1、员工奖励流程:
2、管理人员乐捐流程:
3、一线生产人员200元以内惩罚流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0f80aa3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868f542.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