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3 23:34: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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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银政公开办发〔20197【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银政公开办发〔2019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宁政公开办发2019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政务新媒体设立
(一)各级各部门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要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但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开设。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账号总数不得超过两个。市公安局等
有特殊工作需求的部门除外。
(二)各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政务新媒体主账号,对同一平台多个账号进行整合和关停;对不同平台功能类似、关注度低的进行清理和优化;对无力运维的立即关停注销并报备。
(三)各级各部门要将新开设政务新媒体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变更、关停、注销的于3个工作日内填报《银川市政务新媒体备案表》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开设除外)。二、加强政务新媒体运维
(一)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审核和更新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并加强日常监测,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并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二)各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或链接广告。鼓励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自行发布的信息内容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转载发布的,原则上只转载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擅改标题或容。
(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切实发挥政务新媒体延展平台的优势,发布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重要政策性文件,特别是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受众面广、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运用数字化、图片图解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增强传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c33bcd819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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