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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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
作者:席珺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8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太原030001

要:电信诈骗犯罪是我国当前高发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模式,包括诈骗手段多样化、犯罪主体高度有组织化、作案手段科技化等特点。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缺失是电信诈骗产生的原因,应完善立法,监管防控,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国际区际合作,以便有力打击电信诈骗。

关键词:电信诈骗;诈骗手段;协作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8-0117-02
随着我国电信事业的蓬勃发展,电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近年来,利用固定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列系列打击电信诈骗的措施。然而电信诈骗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平息,所以研究电信诈骗的防范、惩治措施成为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

通过对电信诈骗的手段的分析发现,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这些方式来实施炸骗:一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重大的意外事故急需用钱,或者是谎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需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三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实施诈骗;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等。

(二)犯罪主体的高度有组织化

电信诈骗案件大多呈现集团化犯罪模式,因此不同人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完成诈骗行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一般分为几个层级:第一层是组织策划层,主要负责电信诈骗的幕后工作,制定犯罪计划和分赃比例;第二层是打电话、发短信层,主要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实施诈骗;第三层是取款转账层,负责银行开户、提取转账。由于犯罪主体的高度配合,涉案人员广泛给此类案件的破获带来困难。

(三)作案手段科技化

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多采用高科技的犯罪工具,最新的通讯手段、银行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电信诈骗活动中。

第一,利用VOIP(网络电话)。网络电话和普通的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不同的是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难以追踪性。它可以利用软转换技术和语音呼叫平台通过运营商提供的线路接入PSTN电话网按照网络数据给被害人拨打电话。并且通过“透传”线路使被害人电话的来
电显示为电信10000110或移动13800138000等普通的业务电话,或显示为被害人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认为是工商或电信的电话,从而放松警惕。

第二,利用电话银行或是网络银行。诈骗嫌疑人通过各种高科技迷惑被害人,让被害人信以为真后接下来就通过电话银行或是网络银行来查询被害人的个人账户以及进行转账。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被IP地址追踪,还会通过代理服务器来登录网络银行,给侦查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四)社会危害广泛化

电信诈骗案件具有诈骗数额大、作案时间短以及辐射范围广的特点。它和传统的诈骗方式不一样,电信诈骗的对象是一群人,是广大的手机用户和电话用户,一旦得手,会使大量的用户遭受损失,所以它的社会危害比传统的诈骗大得多。

二、电信诈骗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缺失

首先,现有刑法没有关于电信诈骗的专门规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名的,利用电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按照第266条的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数额犯,即最少达到2000元才按犯罪处理。实践中一些诈骗行为因为数额未达到法定要求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只能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鼓励办法》等行业法规对不法短信发布者进行行政处罚,由此导致电信诈骗行为屡禁不止。

其次,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电话诈骗的过程中,会做出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以及伪造身份证开办银行账户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触犯了其他法律,是否要接收其他的惩罚还有待研究。

(二)监管缺失

首先,电信部门的监控缺失。手机短信业务是各电信运营商的重要业务之一,因此多家电信运营商加大开发此业务,但却忽略了监管,导致大量电话卡未经实名登记就在市场上流通,进而出现利用短信、电话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而电信运营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耗费人力、财力来对手机短信采取监控措施,甚至对违法短信视而不见。

其次,银行的监管缺失。目前,银行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但客观上存在储蓄实名制难以落到实处。即身份证的真假难辨,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也使公安机关办案更加大困难,银行也无需为给持假身份证者提供账户、银行卡等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三、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首先,欧洲很多国家手机用户在法律上享有选择短信息的权利。比如说2002年欧盟制定了《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权保护指令》,这其中就包括了利用短信展开的直销活动。这份指令中规定,手机用户具有信息选择权,有权利拒绝那些不需要的信息。如果我国也借鉴这种方法,通过立法来赋予消费者短信选择权,通过监控过滤机制来将诈骗信息拒之门外,就可以从源头上遏制电信诈骗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电信诈骗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以及招摇撞骗罪。其中,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最多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在诈骗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定招摇撞骗罪来处罚,那么量刑就
不够均衡了。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那么以普通诈骗的罪行较轻刑罚来处罚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这个惩罚明显轻了,可能会导致量刑不公,无法彻底的打击犯罪。所以应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坚决打击电信诈骗行为。

(二)监管防控

首先,要将法律责任落实到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身上。目前还存在着有些运营商违规放号以及将线路违规租用给别人的现象。更有甚者将线路透露给诈骗嫌疑人,诈骗嫌疑人再通过违规的线路将任意的来电号码显示,更容易迷惑别人。因此,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将犯罪分子利用电信技术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比如说杜绝运营商违规放号和将线路违规租用的现象,要严厉打击这种现象的产生,追究违规电信运营商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去赔偿被害人所造化的损失。其次,要将社会责任明确到电信运营商和银行的身上。要求他们要加强对短信业务的监管力度。银行要对银行卡的数量进行控制,禁止一人多卡。电信运营商要建立监控系统,监控过滤掉含有欺骗性字词的短信。一旦发现有涉及到犯罪的短信内容,要立刻关闭该电话或手机号码的短信发送功能。

(三)与电信部门、银行建立侦查、防范电信诈骗犯罪长效办案协作机制

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国外的先进模式,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比如说目前台湾已经建立了“165反诈骗咨询专线”,如果受害人被骗了,可以立刻通过这条专线来通知银行冻结涉案的帐号。可以有效的降低受害人的损失。我们也应简化银行查询、冻结审批手续,建立便捷反应机制,深化侦查机关与电信部门、银行之间的系统合作。

(四)加强国际、区际合作,抓捕跨境犯罪嫌疑人

目前有很多的电信诈骗人员都是通过在东南亚等国以及我国港、澳、台等地区遥控指挥的方式来实施诈骗。因此很难确定对他们实施抓捕,这就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必须将其绳之以法。首先,有必要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警务合作,如果察觉电信诈骗嫌疑人躲在了国外,要联合国际刑警组织展开跨国追捕。另外必须跟香港、澳门、台湾签订警务协助协议,使警务合作得到法律的保障,更加的规范化,实现及时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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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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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99679f945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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