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14:27: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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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及答案
1.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2.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请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3.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

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4. 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 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
6. 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
7.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之后,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5a3f0d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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