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0-01-19 22:26: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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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 胡隆波

批准:

湖南金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7520

一、 安全监理制度 3

1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3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4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6

4 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7

5 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8

6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9

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0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1 为确保现场安全施工,较好地完成安全监理任务,特制定本《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2 监理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3 在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施工方案时,对其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次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是否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作业条件以及队伍素质等按施工部位列出了施工的危险点,并对照各危险点制定了具体的防护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有关施工方案中缺少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编制,直至审查合格为止。

1.4 在安全技术措施审查过程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专业的不同分别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工作。审核结论或意见填写在《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提交总监复审。

1.5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完毕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签署审查结论及姓名。

1.6 对难度较大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送公司,由公司安全监理部协助审查。

1.7 对未经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的工程项目不允许施工单位擅自开工。对擅自开工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必要时在通知建设单位的同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1.8 监理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

1.9 监理处应对审核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2.1 为确保现场安全施工,较好地完成安全监理任务,特制定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2.2监理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2.3 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时,着重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其次审查其是否紧密联系工程实际,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满足安全生产之需要。审查的主要项目及内容应当包括:

2.3.1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3.2 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3.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3.4 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3.5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3.6 其他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项目。

2.4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过程中,应按专业的不同分别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审查工作,审核结论或意见填写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提交总监复审。

2.5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复审,签署审查结论及姓名。

2.6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如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详见附件二),必须经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监理组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制定完善的监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施工单位按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编制和完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予以审查签认。

2.7 对难度较大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送公司安全监理部,由公司协助审查。

2.8 对未编制或虽编制但未经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施工单位擅自开工。对擅自开工的,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必要时在通知建设单位的同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对拒绝接收或接到《工程暂停令》后仍继续施工的,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理部报告,由公司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

2.9 监理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监理,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

2.10 监理处应对审核通过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2.11 凡违背本制度的项目监理组或个人,对尚未造成后果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工资)或调离现岗的处分;对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罚款、停止工作直至开除处分;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监理安全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1 为确保现场安全施工,较好地完成安全监理任务,特制定本《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2 监理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3 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注意发现安全隐患及漏洞。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区分其性质的不同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该整改的要求整改,该停工的要求停工,该报告的及时报告。使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均处在掌控之中。

3.4 对于危险性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施工用电工程等要重点监督检查,必要时实行旁站监理并填写有关项目的安全监理旁站记录。

3.5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及有关施工单位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提出月安全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并通报有关施工单位,对查出的隐患或漏洞,签发整改令,要求施工单位按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3.6 监理组应参加建设单位临时组织的现场安全施工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7 在防台防汛期间及节假日前后,总监理工程师及本监理组各专业人员应会同建设单位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外业大检查,消除隐患或提前预防,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

3.8 监理人员应对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进行记录,填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中,作为安全监理内业资料存档备查。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4 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4.1 为确保现场安全施工,较好地完成安全监理任务,,特制定本《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4.2 监理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4.3 项目监理处全体人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应结合本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资料,对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酌情采取如下措施:

4.3.1 对轻微的安全隐患苗头可口头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eb00cfb3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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