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4-04-23 21:26:5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与处理
不属于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81日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


20128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即无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是否真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缴纳增值税。已经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补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d33e9d8f9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2e.html

《虚开发票的三种情形与处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