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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0]209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0]209号
发布时间:2024-04-20 07:40: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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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0.07.27
2000.07.27
沈价发
[2000]209
号
财政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加强民办学校
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价发
[2000]209
号
2000
年
7
月
27
日)
各民办学校:
近年来,我市民办教育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在学校收费方面也存在着部分学校
收费不规范、自立名目收费,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民办
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群
众承受能力。现对民办学校的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学杂费
(
一
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规定幅度内经核准后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小学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
3000
元;
初中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
4000
元;
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年不超过
5000
元;
职业
(
高中
中专
(
含实习费
学杂费:外语、财会、政法专业每生每年
3100-3500
元,装潢、美术、服
装设计、计算机、广告专业每生每年
4000-5000
元,舞蹈、表演、音乐等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
6000-8000
元,体育专业每生每年
8000-10000
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
2200-3000
元
(
二
民办学校学杂费每学年收取一次,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
法的收费政策。经批准转学或退学的,按学期相应标准退款。
(
三
民办学校因故需在下一年度下调学杂费标准的,在发布招生广告、公布新的收费标准之前,应到
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
(
四
民办学校学杂费含下列费用:
存自行车费、热饭盒费、班费、
小学技能培训班费、
管理班
(
看护班
费、课外读物费、毕业证工本费、纯净
(
矿泉
水费、开水费等。
(
五
超过上述收费幅度的学校需依据《沈阳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二、民办学校学生宿费标准实行向物价部门备案制度。由学校提供宿费费用情况和调整意见,经同意
后实行。学生要求退宿的,学校应按实际住宿时间以月计算,退还学生。
三、民办学校收取的教材费、职业中专实习材料费要按实际发生额收取,代收代支,实行多退少补。
四、民办学校学生就餐伙食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实行学生食堂伙食费收支账目公开。
五、民办职业中专学校录取外语专业、艺术、体育等专业的学生,可收取面试费,收取标准外语每生
不得超过
10
元,艺术、体育专业每生不得超过
15
元。民办学校不得收取报名费、考务
(
考试
费。
六、民办职业中专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不得向学生收取管理费。
七、民办学校学生毕业时,学校按教育部门规定发放毕业证,不得收取毕业证费、档案费。
八、民办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训不得收取军训费。
九、民办职业学校安置毕业的学生就业,不得收取职业介绍费、安置费等。
十、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学校应在学校显著位置,
竖立学校收费公告栏,
标明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执行的文件,实行收费公开。
十一、民办学校不经批准不得收取下列费用:
保管学籍费、
未经允许的补课费、
试卷材料费、报名费、
上机费以及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赞助费和捐资助学金。
十二、民办学校收费属社会公益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未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收费。民
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c796add14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a4.html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市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价发[2000]20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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