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发布时间:2024-04-25 04:48: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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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速推进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才战略工程,努力选拔和造就受过高等教育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品学兼优人才,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和总政治部《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若干规定》([2003]政干字第25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新时期科技强警战略思想为依据,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着眼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把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作为生长干部的重要来源。按照统筹规划、确保质量、保证需求、优化结构、充实基层的原则,认真做好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工作。
第二章接收计划和程序

第三条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纳入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补充更替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公安部政治部根据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干部编配和需求,拟制年度接收计划。各支队级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总队级单位拟定接收计划,公安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核汇总,公安消防、警卫部队由公安厅、局审核汇总后,于上一年8月底前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正式计划于上一年9月底前下达。
第五条申报接收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各总队级单位年度生长干部数的45%左右。
第六条接收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严格按计划确定的接收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类别、补充方向和性别比例组织接收工作。
第三章接收对象的范围
第七条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6d40a95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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