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10 11:26: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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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1992]农[机]字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9.30【实施日期】1992.09.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9月30日[1992]农(机)字8号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农机站)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机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乡镇政府行使农机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接受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第三条农机站以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提供综合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1/4
>>>>>>>>>>>>>>>>>>>>>"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办站方针,实行管理、服务、经营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农机站要加强计划管理、经营管理、劳动管理和设备管理。勤俭办站,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发挥农机效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章机构人员第四条乡镇设立农机站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研究提出,报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第五条乡镇农机站依照国家确定的编制标准配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经测算,达到3人及3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应建立农机站。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条件,乡镇农机站可以自行招用服务人员。第六条农机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任免站长必须经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第七条农机站开展业务活动及编内人员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从经营服务创收等渠道解决。第八条农机站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办法,有为农机化配套的服务项目和相应的设施。第九条农机站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掌握农机管理与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主要业务岗位要由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通过建立健全人员培训业务考核、岗位规范、职称评定、技术等级晋升等措施,有效地保证并逐步提高农机站工作人员素质。第三章管理工作第十条农机站的管理任务是:2/4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机械化方针、政策,维护农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规划指导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做好农机服务组织及站办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和指导工作;(三)组织签订农机作业合同并监督实施;(四)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新机具;(五)机务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六)做好农机维护和修理工作;(七)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