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25 17:05: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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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事故或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处罚,以提高全体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的意识,强化公司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指标,特制定公司驾驶员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的全体驾驶员(含劳务工)及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的其他人员。
二、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责任追究
(一)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1.工作期间酒后驾车的;
2.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责任的;3.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车发生重大事故的;4.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
5.事故责任者逃逸或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6.事故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有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7.私自动用公车,造成较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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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生交通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任人,拒不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经济损失的;
10.在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人有上述135款情形的,经济损失被保险公司拒赔付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二)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故意隐瞒不报并私自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或重伤以上事故,经交警队认定驾驶员对事故负有同责及以上责任的,按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后,须待岗培训,经公司考核合格再准予驾驶车辆。
(四)凡是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公司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司承担或预测承担的经济损失程度为依据,按照下列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序号123经济损失金额500元内500元—10001000元—5000
赔偿比例30%20%10%2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1faac558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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