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专项应付款和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准确地区分?
【解答】
“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下拨给企业的专项资金,企业首先应当明确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
①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
②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③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专项资金属于第①项,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属于第②项,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上交;如属于第③项,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某公司投资了一个BOT项目,该项目已进入试营业阶段,签定项目合同时政府依据0.6:1对应投入,甲方26年后获得所有权,乙方获得26年经营权.取得政府投入时是按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还是政府给予企业的无偿资助即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核算.按专项应付款核算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那是不是要缴印花税.如果是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就应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也就是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第五点第六款的规定:“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据此,政府投入如属于构成应付合同价款的部分,则不做政府补助处理,可作应付款等负债类核算。项目完成后所形成的资产可作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在经营期间取得的服务类收入作收入核算,同时按项目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按年摊销无形资产作费用核算,项目移交时再按转让无形资产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属于政府补助,则应并入实际收到补助收入当年计算应纳税额。核算后如果增加了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按规定应该缴纳印花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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