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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晋地税发[2007]167【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7]1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需求,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向纵深发展,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土地使用权取得、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等环节所涉及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以上税收统称房地产税收。第三条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就是以先税后证(即先向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收,后办理产权证书)为把手,以各税种日常管理为基础,通过涉税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强化纳税评估,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或办税服务厅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统一办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事宜,实行“一窗式”征收。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发挥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协调领导组的作用,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从相关部门取得房地产各个环节的涉税信息,即:从发改委获取许可立项的项目名称、计划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等信息;从国土部门获取土地出让、转让项目资料,掌握土地出让、转让的承受人及转让人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丘号、交易面积、交易价格等信息;从规划部门获取土地规划用途、项目规划设计、容积率等信息;从建设部门获取工程预(决)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放以及施工许可、施工单位、承包合同或协议等信息;从房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60538219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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