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特困减免学费条例

发布时间:2018-01-24 15:48: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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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学院对家境经济贫困学生的关怀与爱护,帮助部分家境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到不使一个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在校学生因不能全额交学费而辍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原则

减免学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广泛听取学生意见,严格做好经济特困家庭学生情况审核工作。

第三条 学费减免对象

我院在校生中家庭经济确实贫困、无力全额缴纳学费或借助国家助学贷款仍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在50%以内;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

5.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6.积极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一方已去世或一方丧失劳动力,家庭无经济来源者;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者;遇特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人祸地区的家庭者;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军烈属子女;

4.因特殊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者;

5.国家政策规定减免学费者(只适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在校大学生)。

第五条 学费减免标准

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确定分甲、乙二个等级,分别减免学费500300

第六条 学费减免工作组织

学校成立学费减免评议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相关学院系部领导及学管干部、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申报学费减免者进行评议。

第七条 学费减免工作程序

1.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高新专修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同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证明材料,一并上交所在学院。

2.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初审并将初审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经学生处报请“减免学费评议组”评议,对其初步审核,审核同意减免学费的同学,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4.对公示无异议的同学,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经审核批准后,财务处按多退少补原则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份。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审批学费减免工作。情况特殊者可先缓缴后办理。

第九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不合格,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的;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的(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4.思想不求进取,生活铺张浪费的;

5.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6.因暂时困难,可以通过奖学金、社会捐助、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等方式解决的。

第十条 被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在享受学费减免的相应学年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追回减免的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收到法律制裁的;

2.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3.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4.生活铺张浪费的;

5.弄虚作假,欺骗学校的。

第十一条 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国家和学校各类学费减免,原则上每生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按较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ca2381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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