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隐私

发布时间:2015-07-17 20:48: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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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隐私? ——试析网络人肉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现象

中国传媒大学2007级传媒法方向博士生 陈静    

内容摘要: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利用网站所提供的论坛等平台,上网发帖子咨询,发动大家的力量,来帮你搜索答案、解决问题。近两年,网络人肉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现象引发大家关注。本文从人肉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现象入手,分析了造成侵权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人肉搜索引擎  隐私权  侵权

 

一、缘起:网络人肉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的两起事件

事件一:一对平凡的夫妻携手一起打拼自己的事业和生活,后因男人移情别恋,两人和平协议分手,房子归女方,车子存款归男方。男人与后来者结婚。现任妻子“糖果儿”因不满财产分割,短信骚扰前妻的同时,在自己的博客上用许多不堪的言语辱骂前妻。前妻的朋友偶然在网络上看到现任妻子的博客,出于为朋友打抱不平,撰文于网上。于是,一桩普通的离婚案最终激起网友公愤,导致讨伐声一片,愤怒的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曝光了男人和现任妻子一切真实资料。后来,这场网络口水战更是全面升级——网友们开始自发打电话给男人所在的公司,对该公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1]   

事件二:2006413日中午,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国官方网站的论坛上,一男子发帖称妻子沉迷《魔兽世界》,并在一次玩家聚会后与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一夜情。该帖公布了偷情双方长达4000字的聊天记录,记录中含有与性有关的敏感字眼。同时被公布的,还有铜须的Q Q号码和所在学校——位于秦皇岛的燕山大学。之后,一个叫做“锋刃透骨寒”的ID将此帖转贴至“猫扑网”下的魔兽世界论坛。短短数日,点击率狂飙至20万。416日,有网友在猫扑网发帖,曝光了自己利用人肉搜索引擎,调查出“铜须”的姓名、手机号、照片等并公布在网上。418日,铜须自己录制的一段视频录像在猫扑网挂出,表明自己在此事件中是无辜的。但视频发出后,反而有更多的网友认为铜须“嚣张”、“破绽百出”、“欲盖弥彰”,谴责和搜索愈加升级。最后还是那个最先发贴的丈夫,又出来发贴,最终平息此事。网络世界延及现实社会中,一时盛传此事,称其为“铜须门”事件。[2]

这两起事件的发生和发展,离不开猫扑、天涯等影响力巨大的人肉搜索引擎;这两起事件所产生的影响与扩散,得力于网络传播的巨大力量,这些本是生活中的平常事情,经过网络的放大,变成无限大,其影响力也就变得不可限量的。

 

二、何谓“人肉搜索引擎”

    所谓人肉搜索引擎,通俗点说,它就是帮你发动天下所有会上网的高手,让他们来帮你免费解决问题。任何一个论坛,都可以带有人肉搜索引擎的性质和功能。

人肉搜索引擎是06年以来由于各引擎的发达以及各类沸沸扬扬的事件而被提出的概念,在07年第1期的《大众软件》里有一篇叫做《人肉搜索引擎横评》的文章对新浪爱问搜索(http://iask.com/)、百度帖吧(http://post.baidu.com/)、百度知道(http://zhidao.baidu.com/)、MOP论坛(http://dzh.mop.com/)、天涯论坛(http://cache.tianya.cn/index.shtml)、腾讯搜搜(http://www.soso.com/)等影响力较大的六大人肉搜索引擎进行了评测。

人们使用人肉搜索引擎的目的无非是想利用网络的便利解决问题。比如自己最近遇见什么难题,需要寻找什么人、心仪的某样东西在哪里能买到等等,甚至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只要你发上网,总会有热心的网友帮你解答。这些具体的、没有规范答案的问题,你上GOOGLE、百度等著名的搜索引擎上搜了半天,也可能没有什么进展。但是,人肉搜索引擎,往往体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优点,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网络上人肉搜索引擎所具有的这些优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电视媒体也注意到了人肉搜索引擎的力量。有个著名食品的广告创意就是,描述一位男生的女友生气了,限他在三日内找到一家餐厅,才与他重归于好。于是这位男生上网发贴求助,发动所有网友帮他根据一张照片的信息来搜索这家餐厅,终于在限期内找到女友,两人甜蜜地离开。这个广告创意也从侧面说明了人肉搜索引擎的奥妙就在于——人气就是根本,团结就是力量。

但是,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引擎一涉及到具体到被咨询的人,就难免会牵涉到他的隐私等也许并不愿意被广大民众知晓的私人情况。而在这两起影响较大的事件中,人肉搜索引擎存在隐私权被赤裸裸地侵犯的问题。

 

三、两起事件中人肉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现象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即所谓“私”;二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即所谓“隐”。 [3]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空间、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通俗地讲,就是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不被非法入侵和干扰,公民的通讯秘密不被人截获或公开披露,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和知悉,更不能非法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利。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基于各种原因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各大论坛的人肉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尤为突出。

在事件一中,当事人张美然首先是自己在博客上曝光自己的隐私:关于她和老公的私生活、他们的结婚证书等等;但之后所有的关于殷张二人的其他真实信息,如手机电话、公司电话、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等,都是愤怒的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曝光的。后来,这场网络口水战更是全面升级——网友们开始自发打电话给男人所在的公司,对该公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在铜须事件中,网友把他的脸部图案带有侮辱性地PS在各种搞笑图片上,并在猫扑等拥有巨大用户群的论坛上发布“江湖追杀令”,号称要找出这个真实的人,呼吁社会封杀铜须,让他“找不到工作,被所有人鄙视”。于是,就有玩家在论坛上说要找出这事件的幕后主脑,还用MOP币和Q币(社区或论坛的一种虚拟货币)奖励,然后有网友响应号召,动用一切现代科技手段,“人肉搜索”出铜须门的主角,调查出铜须的姓名、手机号、照片、住址、就读学校等真实个人信息,并公布在网上。不停地有人打电话到他家进行辱骂,说:“我就是想听听你这个猥琐男的声音”,就连学校办公部门也接到电话要求查办。                 

以上两事件中,各种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几乎无所不用其极,包括讨论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披露个人婚姻、恋爱、家庭状况等公认的私生活领域;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QQ聊天记录);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等。这两事件中的各个人物都因隐私被披露而不堪其扰,也因此而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通过这两个事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网络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网络上人肉搜索引擎真正发挥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大家“结成统一战线”,信息共通,资源共享,齐心协力朝着同一个目标奋力前进,最终把真实的人从虚拟的网络背后揪到现实中来。

 

四、原因分析

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我国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国内民法学界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隐私权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虽然1988年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侵害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处理。由于侵犯名誉权与侵犯隐私权有很大差异,故而一些隐私被侵犯后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但其不是基本法作用有限。这种间接保护的方式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削弱,也是网络隐私权侵权现象猖獗的原因之一。但笔者认为,人肉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 我国历来不重视隐私的传统导致隐私权保护观念的缺失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观念上强调礼主刑辅、身份本位、义务本位,诸法合体以刑为重、强化权威服从和顺民的观念,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法常常是与“刑”、“律”等词义等同起来,并且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专政为特征。法律的条文多禁止性规范,而少权利性内容,忽略和轻视人的独立人格、自由、尊严和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崇尚公法而轻私法的“公法文化”。长期的群体和集权式文化与政治传统,导致中国社会的权利意识包括“隐私意识”薄弱,很多人甚至时常无意识的言语与行为都会触及别人的隐私问题。

其次,我国历来就是一个传统的人口拥挤的群居型小社会,相对于西方而言,我国民众的私权历来就被忽略;由于我国土地分配不均匀,人口密度大,加上经济不够发达,“四世同堂”之类的现象随处可见。长期以来,我国的封建经济决定着人口处于密集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交往的空间很小,尤其是在农村,基本上每个人的家长里短都被别人熟知,尤其是带有隐私性质的私秘生活,更是人们所乐于打听和津津乐道的事情。加上人与人之间生活范围的高度渗透,便于知晓他人隐私,所以在传统上,国人对保护隐私便不是非常重视,认为“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是很正常的事,而讲究一个“光明磊落”,认为只有见不得人的坏事才需要藏着掖着,不能拿出来说给人听。而事实上,许多隐私都应该且能够不被人披露,但许多人即使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意愿,也会被嘲笑为“不合群”、“神神秘秘地搞坏事”,只能随大流,暴露自己的隐私以博得认同,甚至被动地接受别人对自己隐私的刺探。

(二) 公众的窥私心态

网络博客被有些人称为“露阴癖和窥私癖的天堂”,也是源于这种公众的窥私心态。人是群居动物,对别人的事情好奇是天性,尤其是对别人平时不表露于人前的“隐秘”和“私事”更加感兴趣。有的人对自身境遇不满足,便乐于看到他人比自己更为悲惨的境遇,以此来寻求心理上的平衡。也有人则是乐于看他人出洋相,甚至以窥测到他人不为人知的秘事为乐,并将这些秘事传播出去,造成更大的影响,从中取得乐趣、获得快感。这些心理也就是在铜须事件中那些看客一边笑嘻嘻地看笑话、一边忙不迭地把这些笑话讲给自己朋友听的原因。铜须事件更可折射出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人不珍视家庭感情的出轨现象,而被伤害的人在看到别人出现类似情况时,更为深恶痛绝和义愤填膺。从铜须事件中可以看到,许多人对女主角对其丈夫的伤害感同身受,说自己也曾遭遇这样的背叛,因此对这样的伤害更为痛恨,因此也给了他们辱骂和传播隐私的动力。诚然,这样违背道德准则的事情应该是遭到谴责,但人们不能以牺牲他人的隐私来达到使自己得到快感的目的。

(三)网络的特点给了肆意散播别人隐私之人以躲避的空间

我国不重视隐私的传统和公众的窥私心态由来已久,但人肉搜索引擎侵犯隐私权现象突出,还在于借助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具有开放性、全球性和易操作性的特点,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捷,然而,伴随着这种传播自由的同时,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普通民事侵权是通过实施实际的行为进行的,能够看得见摸得着;而网络侵权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通过鼠标键盘瞬间完成的,其侵权行为完成之快令人匪夷所思。网络环境对隐私权保护提出的最大挑战,莫过于侵权者的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性、侵权材料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有匿名性的掩护和互动性的激励,大家什么话题都可以讨论,其中就包括许多本不应该被透露出去的隐私。试想以上两事件如果没有匿名性这层面纱结果会是这样吗?目前在我国,上网并没有采取实名制,唯一能识别用户的就是IP地址。但有时候IP地址是会变动的,而且查起来也较为麻烦。因此,许多人借着网络的月色掩护,没有后顾之忧地肆意侵犯他人,以满足自己。网络技术的特点造就了侵犯他人隐私的温床。一旦发生隐私权侵权,影响面迅速扩散,而事先的防控、事后的调查取证在实践中又的确有些难度,这给确认侵权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很容易使侵权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无从得以保护。对此,现实中的法律也表现出了一些无奈和无力。

(四)网络服务商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

网络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因在于它能为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较以往任何方式更加方便有效的服务。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无非是从信息提供者到信息接收者的过程,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中间环节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简写),只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或者搜索、链接服务。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网络服务商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那如何判断网络服务商具有“过错”?实践中,假定网络服务商在收到被侵权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之前,对侵权行为是不知情的,即没有“过错”的。也就是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者断开与其的链接就可免责。

网络上人肉搜索引擎曝光他人隐私,只要被侵权人没有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书面的通知,网络服务商就以“不知情”为由不必采取相关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但是在这两起人肉搜索引擎事件侵犯隐私权事件中,网络服务商真的不知情吗?首先,这两起事件在网络中人气甚高、影响颇大,网络服务商不可能没注意到;其次,网络用户用“人肉搜索引擎”揪出被侵权人的姓名、手机号、照片、住址、就读学校、所在公司等真实个人信息,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做法是侵犯隐私权的,网络服务商不可能没有这种常识。网络服务商没有监控网络活动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侵权活动听之任之,网络服务商仍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能够明显推出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网络的论坛、电子公告板、博客和播客中存在着大量的用户上载的具有明显和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内容,但网络服务商认为只要自己不动手不参与就没有“过错”不必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所以,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姑息和纵容,逃避自己的合理注意义务,这正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并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

最后,被侵权人维权意识淡漠也是以上两起人肉搜索引擎曝光他人隐私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因。在事件的开始,被侵权人完全可以及时书面通知网络服务商要求其删去侵权的内容或关闭有关论坛。遗憾的是被侵权人没有积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五、对策

 综上所述,网络上人肉搜索引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原因有五点。对于“基本法民法未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的问题,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还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提出的草案,均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立法,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内容、制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得隐私权保护有法可依,不远的将来这个方面问题可以得到解决。至于“我国不重视隐私的传统导致隐私权保护观念的缺失”和“公众的窥私心态”的问题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经济的发展,全社会隐私权保护意识必将提高,这二十年隐私权保护的历史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我们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解决“人肉搜索引擎侵犯他人隐私”问题:

(一)网民的自律

 互联网的发展促使了“草根文化”的兴起,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同时网络侵权现象也极为严重。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如果网民发表言论的自由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利器,那么网络的正常秩序不复存在,反过来又会影响网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实现。西方有句古老的谚语“以自律换取自由”,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近年来,网民交流的方式从论坛发展到网络即时通信、博客和播客等,国内国外网站浩如烟海,网络的全面监管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人力上都不可能实现。包括我们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管理,导入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在于树立起了网民的责任和自律意识。

经过这些事件沸沸扬扬的恶炒,网民也意识到这样发布别人隐私的行为是错误的,也或许是因为审美疲劳的缘故——引用一位网友的话叫做“说来说去也就那点破事”,总之对于大肆在网上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大家都开始用鄙视的眼光看待。1116日在论坛查询相关的帖子,就发现有些个人发布的相关帖子被删除,找不到了,那些被披露的资料也随之消失。这和去年铜须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相比,就明智、冷静得多了。这也表明在论坛和人肉搜索引擎中呈现可喜的趋势。

 

(二)规范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

前面我们提到:实践中,假定网络服务商在收到被侵权人提交的书面通知告知侵权事实的存在之前,对侵权行为是不知情的,即没有“过错”的。这正是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姑息和纵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并越演越烈的重要原因。这个规则对追究网络中版权侵权和侵犯名誉权的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是适合的,但对追究明显的侮辱行为和隐私权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则不适合。如果侵权行为非常明显,像一面红旗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一个合理的人都能够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即使受害人没有就侵权的事实通知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应有义务制止侵权行为。

也就是,法律、法规应规定网络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网络服务商并不实际知晓侵权行为,只要其知道能够明显推出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而不采取相应措施,也可能因过失没有发现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

以“人肉搜索引擎曝光他人隐私的事件”为例,网络用户用“人肉搜索引擎”揪出被侵权人的姓名、手机号、照片、住址、就读学校、所在公司等真实个人信息是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权现象极为明显。即使受害人没有就侵权的事实通知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仍应有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

 

六、结束语

这两起事件最后形成的巨大影响,体现了人肉搜索引擎的威力。但在这个过程中,除了事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外,别人的隐私始终是我们不能触及的雷区,即使是我们对某人及其行为十分地鄙视,也不能以随意散布别人的隐私为代价,轻而易举地将别人的隐私肆意践踏。可以说,人肉搜索引擎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充分利用它为网民们提供的便利平台,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同时也要小心它较为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特性。人肉搜索引擎侵犯现象隐私权,既展现了人性深处的缺陷,也折射出我国道德和法律体系的对于隐私保护的不完善。

隐私权是与我们每个人密切相关,尊重和保护隐私要靠法律,也要靠文化。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无疑是重要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保护的效果并不好。这是因为法律的权威功能往往表现在事后补救和事后警示,惩罚说到底只是一种对既成事实的法律评价和处理方式。所以网民的自我约束显得尤为重要。

 

 

 

 

[1] 详情参见20071114日《新快报》及天涯网站论坛

[2] 同上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修订版),162-16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a68fe47e21af45b207a8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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