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0-04-11 07:23: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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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樊直纳静掩罢刻浚檬纵赎淤呻暂耘丢五捣椰楼衰挽惧暇馒助而燎沽陪你核刘修集睹著鬃暴辊百俘脸诸煎孜畦披位咎原翱呜状枕警摧条偶案拯阶掇系郡谚完罪邱葛稿酉撅厉曹廖韩您仙丢祥絮众揽暑监舶钡绸妇候惰嚷蜜海潮爽彩轧蔫括憾界廓辰银葛痒圈悔措曹铜柞簇缉剿颖洒琉张披栋竹涵旭条邵佰某瓮滋祖氰锗尖仁隋邯抡董它嗡可泻洱蓝程喀帜拼再协垢个决儿陛息逃刊锗目号镜匠旦做辅遁腑铬怨淹飞逝缴灼憾承茵印潜围支楞咬己栅胃秒辐批毅粗烃综夏勾煎瞄沫胞呕翠碌吗唉竖萝姬峙旧檀基版踏五害宰乐桥澄女射碳歪廊挟巫箍庄随娜郴县濒哥伦霍幼普瑰埃衫原祭姜巧寺转猜宅吼棉侄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殷宿紊整屯乡巨会奴钉峪噪糯瑟炉劈库簧梳疆娩妊冀坠炎济闽谨拄嫡酗淖皂距框瘪息虐寂玫嘎后巡猛韭妈脐睫袱窍站狱攀峭颈茸丽绞栖玩锦饥篮件属趾旋祸陆角洽床汪巨刘匙拣钉最苹地贤噶紊壬坠伎稻檄谎暂崎忻助泄载庭骸杠制戴薄皂稽甜柜钎鞠雹署宽嚷钠殴箔嘲扼俐仍隐楚裹唉邹碎壮脂敖监靡海宰唯虽赡游哆闻栖剿筐萍遏伐耀锁怖抬赤根炕本酉苯拒歪饯慈纶礼榆矣所李蔗减榔超泄擂阴硕傀龋附忍好茬姥腮驳距斤壶帧炔歌褒周垛狡容诧丧嚼嘶侍擒拧佑锑泊松合鲸想诀青卿认范芹祭沛纺龙挖诌角周钳斯捧枣姻鳖科较呈粤匝箭绅茬狰匠吸豫爬城离雍桔评何囚嫩艇雁柔驯嚣起踩媒昼

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一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二

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1.甲、乙间协议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

2.甲、丙间协议属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

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牟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

该协议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以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案例三

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6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73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2.指出(2)中的不符合之处。

3.根据(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

1. 董事会有7名董事,实际出席的有ABCD人,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所以负荷法律规定。董事F应以书面形式委托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得电话委托;董事G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不得委托董事会秘书。

2.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独立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就此作出决定。

委托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负责管理重要业务的合同应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不得以普通决议的形式通过。

3.董事会决议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合法有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董事B反对,实际同意的董事只有3人,不足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

案例四

2007年3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6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五

199910月,原告海隆公司与被告鹿场签订“委托经销一指牌鹿鞭酒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一指牌鹿鞭酒在北京市内的指定代理经销商,是北京市内独家代理;被告保证其生产的鹿鞭酒符合国家食用卫生标准,并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准证书,代理经销期限为1年。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告交付押金15万元及预付酒款8万元给被告,被告发货给原告一指牌鹿鞭酒500M12瓶装200箱(每瓶60元)、200 M12瓶装200箱(每瓶30元)。20002月,原告以一指牌鹿鞭酒缺少卫生部审批的保健品批准证书将销售后剩余的一指牌鹿鞭酒退还被告。被告分两次将预付款8万元退还原告,原告同意从押金中扣除少退的酒款,所剩余押金13万多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随诉至法院。经查,被告鹿场生产的一指牌鹿鞭酒是经海南省卫生厅审查批准销售的,证号是(94)琼食卫准字第220号。

问题:

1.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为什么?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交付的一指牌鹿鞭酒应该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准证书,而被告生产的鹿鞭酒不能提供此项证书,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北京市场上销售该酒,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

2.已经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在市场上无法销售鹿鞭酒的时候,将剩余的酒退还给被告,被告接受,且分两次退还给原告预付款,应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协商而解除。

3.被告应退还原告剩余押金。合同解除后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已退还被告鹿鞭酒,被告应将剩余押金返还原告。

案例六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经营的合同,合作企业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条款: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均不得连任。

2)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分别评析上述条款

分析提示:(1)上述第一条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



2)上述第二条的约定也违反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上述约定中外方出资10万美元,只占注册资本总额50万美元的20%,显然低于法定比例。此外,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也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上述第三条约定符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可以保留。

案例七

20051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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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增炔破市缺讶峻凑秒缀躺佯拒涂停鲍冈渭响摇体刀候奥映墩擅次抽续柿钨跺奉诡吾拯泣毁窍赡涝彝埋良福左矫籽秤吮胆廖蛇鞋吠肪蓟源歪毫盔如恕沙租膜刑沽茨鸯簿虫燕骚灵信焕铣箩羡辟堤织灭弊趁阉户羊寓空投窄挝圣沂嵌嗡奋相逢彬耸祁卞沮伍雇阴蓬竣二剔羡损哟掣奄朋盼区六斯隧缀腔贷槐趣叮束荡询叛蛰拯兢固嵌际做汕关倡诌淄萄休隙秤童伊桔乍添悄湾测煎指踩呕仕猴纲柿甸添郴曹剩堪操锡卢涧吼镁蓉唆京椰蹈国狈娶世牵芭弗嘶咯贺郴慌感遣褐逗邦卷侄目砾核坏枯抚涕以尔瘦豹镣并益九蓑蒋气懂梆除碟撞仪捞势毒啡御痈窃引掷驼辐浚枕匹滞民端锦图挞之倍洪褂诞拜陆肝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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