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发布时间:2020-02-17 20:14: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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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民事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湖南工业大学实习报告实习性质:民事模拟法庭(专业实习)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043班姓名:万俟潇侠实习人:万俟潇侠实习地点:(一)湖南工业大学模拟法庭(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实习时间:2012年4月20日~2012年5月31日年级:20010级班级:3班学号:0440910320指导老师:杨海涌肖湘林陈长明石纪虎蓝志烨刘记福首先,我想借这个机会向所有在实习中为同学们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致以衷心的感谢!感谢你们为04级学生的顺利实习所做的工作和努力。一、实习目的1、巩固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民事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实践中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等程序;2、了解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及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等操作技巧,掌握主要的法律调整方法,提高学生的实案操作能力;3、掌握所学民法理论知识的具体运用及与相关学科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了解法律实质,同时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建立感性认识,在实习现场获得初步的法律适用技能与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4、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扩大知识面,为以后学习以及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实习内容我们这次实习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民事案件模拟审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讲座、荷塘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以及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的旁听。(一)民事案件模拟审判1、案件原由这是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原告黄凤英是株洲市石峰区黄家庄人,1995年分得本村270平方米宅基地一块。基于家里的住房条件欠佳,打算在分得的宅基地上新建一所房子,但因丈夫一直有病,精力有限,此事被搁置。1997年,被告李田秀主动来找原告,说其愿意代为负责砌房,且可以事先负责建房的一切费用,待房屋建成装修完毕后,再加上报酬一并结算。原告就把建房之事委托于被告,并陆续办好了建房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后来的"私有房屋产权证"等。但是房子建成以后,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把房子交付于原告,也没有谈及建房费用和报酬的事,而是自己搬进了建好的房子。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准备交付建房费用和报酬,让其归还房子。被告不但拒绝归还房子,而且矢口否认有代为建房之事。2、法庭证据:⑴原告提交的证据:①、由当地政府签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黄家庄村民委员会所开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黄凤英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②、株洲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该房屋系合法建筑。③、株洲市房产局签发的《房屋产权证书》,证明该房屋系原告所有。⑵被告提交的证据:①、收条、领条、借条,证明原告确已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于自己使用;②、《李家住宅施工合同》、《李田秀新建住宅建筑工程结算表》、采购建筑材料的各种票据,以及证人王洪清的证言,证明该房屋确系自己所建,不存在代建的事实。3、案件主要的辩论焦点:①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转让;②涉诉房屋是自建还是他人代建;③是否采用隐瞒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所有权。4、法庭宣判结果: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采取了判决的形式。原告黄凤英虽然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书》,并据此主张权利,要求退还房屋。但该主张与其收取被告李田秀地皮费五万元的行为及诉争的房屋是被告李田秀出资承建的事实相矛盾。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谁出资谁受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判决如下:①驳回原告黄凤英的诉讼请求;②本案受理费5850元,由原告黄凤英承担。(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讲座在老师的组织带领下,我们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取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晓青所作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战略"专场讲座。本次演讲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殷少平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主持。三个小时的讲座主要围绕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保障、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等几个方面。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知识产权资源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即在生产、经营与管理中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与手段,成为企业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经济效益的法宝。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中,知识产权战略对实现企业产权结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对企业经济增长方式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运用依托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保障。(三)荷塘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为了更好地让我们的专业学习与司法事务相结合,老师还与荷塘区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协商,将他们受理的一个民事案件搬进我们院模拟法庭公开进行审理,让更多的同学亲身体会到了真实的法庭审判。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债务纠纷,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是整个审判还是在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下进行。举证和质证用了很长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被告对借条的真实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希望通过司法鉴定来检验这一点。法庭辩论阶段,反而没有那么精彩。虽然双方同意法庭调解,但是意见分歧较大,同时被告对证据真实性存在怀疑,所以最后也没有将审判结果公布。法庭审判结束后,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黄庭长还给我们讲解了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四)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的旁听。根据教学的要求,我们还应当有校外实习的经历,所以老师就组织我们去醴陵旁听一个关于医疗事故方面的侵权案件。1986年在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医学院住院的一位产妇顺利分娩后,医生不慎将新生婴儿摔落在地上,由于隐瞒了事实,没有采取及时的救治,造成婴儿小脑瘫痪,成为一名需要特别护理的痴呆儿。虽然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即婴儿的父母两次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且均获得了赔偿,但是由于患者的病情继续恶化,需要手术治疗才有可能对其病情有所控制,法院这次仍然受理了这个案件。双方就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这个案件由于比较复杂,没有当庭宣判。因此我们不知道判决结果。三、实习心得民事模拟法庭的审判让我了解掌握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也进一步认识到自己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欠缺。法律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是前提,然而又远远不够,它更需要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的辅佐。理论和实践是一体的,不经过实践检验的知识不能有效地指导实际工作,因此我们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还需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此外法律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法庭的审判给我印象最深的不是实体正义而是程序正义。按照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一个步骤一个步骤的实行,不能跳跃抑或省略,当然这里指的是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只有保障了程序正义,才能最终实现实体正义。冯教授的讲座,让我了解了知识产权的最新动态以及其他的相关信息。知识产权资源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是不容置疑的。随着"知本家"时代的到来,我们应增强自身知识储备,完善结构的优化,以知识的多寡作为衡量人生价值大小的重要标准。荷塘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最精彩的是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就证据的认定这一方面。法官判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强证据法的学习。醴陵市人民法院的旁听,感触最深的是作为一个法官,敬业精神很重要。一个案件往往要持续好几个小时,没有强烈的事业心是不行的。除了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尽职尽责,才能达到好的审判效果。此外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疑对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事起诉状原告黄凤英,女,36岁,197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株洲市石峰区黄家庄。被告李田秀,女,39岁,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农民,住株洲市石峰区李家寨。一、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黄凤英拥有黄家庄270平方米宅基地的使用权2.判决原告拥有270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3.判决被告李田秀归还房屋于原告黄凤英4.判决被告李田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人民币5850元二、事实与理由这是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原告黄凤英是株洲市石峰区黄家庄人,1995年分得本村270平方米宅基地一块。基于家里的住房条件欠佳,打算在分得的宅基地上新建一所房子,但因丈夫一直有病,精力有限,此事被搁置。1997年,被告李田秀主动来找原告,说其愿意代为负责砌房,且可以事先负责建房的一切费用,待房屋建成装修完毕后,再加上报酬一并结算。原告就把建房之事委托于被告,并陆续办好了建房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后来的"私有房屋产权证"等。但是房子建成以后,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把房子交付于原告,也没有谈及建房费用和报酬的事,而是自己搬进了建好的房子。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准备交付建房费用和报酬,让其归还房子。被告不但拒绝归还房子,而且矢口否认有代为建房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案所涉270平方米宅基地属于黄家庄集体所有财产,1995年经黄家庄村民委员会决定,已把27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分给原告黄凤英,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将设用地使用权"原告也于1997年房屋建造前办理了相关手续,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房屋建成时也取得了"私有房屋产权证"。本案原告黄凤英是黄家庄的集体成员,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该房屋目前唯一的且是合法的所有人。相信法律会帮原告讨回属于自己的房子。相信法律会还事实一个公道!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黄家庄村民委员会所开证明一份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株洲市私有房屋产权证此致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三份起诉人:黄凤英2012年5月5日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我受原告黄凤英的委托和天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原告黄凤英提起的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担任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就本案所存在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首先,我要向法院重申这样一个事实:本案原告黄凤英是黄家庄的集体成员,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人。这由当地政府签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及黄家庄村民委员会所开的证明、株洲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株洲市房产局签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可以证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该房屋目前唯一的且是合法的所有人。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能由被告来承担支持其请求的证明责任。对于这一点,法庭调查阶段被告所提出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收条、领条、借条、《李家住宅施工合同》、《李田秀新建住宅建筑工程结算表》、采购建筑材料的各种票据,以及证人王洪清的证言来看,都不能推断出当然的结论。在这里我们姑且认定这些证据是合法的和有效的,但仅凭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宅基地买卖协议,稍有一些逻辑推断能力的人都知道,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转让宅基地的可能,却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转让宅基地的事实。法律只讲究事实,法律决不允许未认定为事实的疑点作为认证案件的证据。其次,假设原告与被告间有转让宅基地的协议,且被告能够证明该协议的存在,也是无及于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有行为能力,还要满足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而我们所假设的该协议明显是不符合上述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也有同样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是标准的三段论,大前提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小前提是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结论是宅基地不能转让。我们的立法者在《担保法》中再一次提醒我们宅基地不能转让,这可以由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得知。或许有人会说,双方既然达成协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应该履行,我们姑且不谈对于这种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对与否,国家对这类合同不但不保护而且明文规定是无效的。否则,根据既然是协议就该诚实信用履行的逻辑,就会得出许多无稽之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前提就是合同或协议所追求的利益是国家所保护的而不是禁止的利益。相信法院会根据有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支持原告的合法请求,还事实一个公道!此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735b6a2be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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