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运堂、汪照伟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2-26 14:15: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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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运堂、汪照伟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11行终13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 【审理法官】阳城王田高月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汪运堂;汪照伟;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汪家台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汪运堂汪照伟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汪家台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汪运堂汪照伟 【当事人-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汪家台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崔昊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玉梅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朱凯华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崔昊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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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朱凯华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政崔昊刘玉梅房祥慧朱凯华 【代理律所】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汪运堂;汪照伟;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汪家台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首先,关于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是否系涉案渔业仓库强制拆除主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鉴定结论合法性重新鉴定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是否系涉案渔业仓库强制拆除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即村民委员会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职权。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汪家台村委会实施,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原审法院认定北京路街道办事处系涉案渔业仓库的强制拆除主体,符合职权法定原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其次,关于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渔业仓库的行为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涉案渔业仓库虽未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所有权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北京路街道办事处针对涉案渔业仓库,在未告知汪运堂、汪照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的情况下,径行强制拆除其渔业仓库,违反法定程序。最后,涉案评估报告的鉴定部门及鉴定人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明确且依据充分,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汪运堂、汪照伟虽对涉案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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