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天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敏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23:48: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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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天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敏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007民终2118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勇程艳吴雪莹 【审理法官】田勇程艳吴雪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连云港天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敏之 【当事人】连云港天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敏之 【当事人-个人】陈敏之 【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天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明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陈荣连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明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陈荣连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明陈荣连 【代理律所】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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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云港天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陈敏之 【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涉案的150万元是用于冲抵之前上诉人预支给被上诉人的122.7元的净利润分成,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认为122.7万元系2013年前业务提成款,150元系出借给上诉人的集资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除天缘贸易公司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3外,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涉案150万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涉案的150万元是用于冲抵之前上诉人预支给被上诉人122.7万元的净利润分成,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认为122.7万元系2013年前业务提成款,150万元系出借给上诉人的集资款。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的150万元应认定为集资款而非上诉人所主张的还款,理由如下:首先,201957日的交接清单上载明“本人不欠公司任何款项。截止到2019328日,不管在天缘国际贸易公司账套还是天缘物流集团账套或者是天缘食品账套中的财务会计记录余额,唯一准确正确的会计记录应该是贷记本人的人民币150万元的集资款本金”,上诉人方的财务总监王某作为接受人,总经理刘某作为监交人在该交接清单上签字。上诉人虽然主张上诉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不代表上诉人认可交接清单的内容且如果上诉人不在交接清单上签字,被上诉人就不把所有材料交给上诉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即便上诉人的主张是真实的,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被上诉人进行交接后,对交接清单上载明的内容提出过异议。其次,直至201963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明确表明尚欠被上诉人集资款,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双方之间只存在涉案的150万元这一笔集资款。另外,微信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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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5a796803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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