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据
今收到王干民交来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四里68号店铺押金¥300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款人: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收据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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